规章制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发布者: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时间:2024-12-04 15:33:52  浏览: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 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素质综合测评中的“品行表现测评”成绩合格;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本科生;

(七)缴清评审学年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所有应缴费用,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清的,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经学校审批办理缓交费手续;

(八)评审学年不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2个月(不含寒暑假),且所有课程(含辅修课程)全部取得合格及合格以上成绩;获得本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标准学制内正常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20%;

(九)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符合《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办法》(校〔2022〕111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要求,即:

1.2023-2024学年的奖学金评审,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使用2023年度结果,成绩最低要求为75分;

2.2024-2025学年及以后学年的奖学金评审,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使用评审学年第一学期所在年度结果,成绩最低要求为80分;

3.已申请体质健康测试免测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限内,向学院提交评审学年第一学期所在年度免测申请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后,不影响申请国家奖学金。

(十)评审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须在评审学年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学校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规定,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处理(以发文为准)或纪律处分的,受到通报批评处理所在评审学年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受到纪律处分者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所在评审学年及处分期(含处分未被解除期间)所在评审学年,均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秋季学期入学后,学工部向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学院负责统筹该项工作的辅导员通知学生申请。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辅导员第一轮筛选。学院负责统筹该项工作的辅导员按照学院的评选细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综合测评班级排名第一优先、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次高者优先、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优先的原则对有资格的申请者进行入围筛选。

(三)辅导员第二轮筛选。学院负责统筹该项工作的辅导员对入围者在思想政治、道德情操、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长期稳定的表现进行定性分析和评比,按照突出坚定理想信念,为群众热心服务,为集体无私奉献,在实践中锻炼成才的价值导向的原则,进行第二轮筛选,并按奖学金指标配额3倍的人数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交会议评审对象的名单及申报材料。

(四)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小组成员召开评审会议,组长因故不能召集则委托负责资格审查和筛选的辅导员或者其他辅导员召集,召集会议的辅导员在会后将评审结果报组长进行确认。评审会先由负责资格审查和筛选的辅导员汇报筛选工作情况,并对每个会议评审对象的材料进行概括性介绍,然后由评审对象的辅导员就评审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补充,与会人员在此基础上对评审对象的材料进行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分析和讨论,最终按照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要求和指标配额确定学院评审通过名单。

(五)初评结果公示上报。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七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院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原因。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 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素质综合测评中的“品行表现测评”成绩合格;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七)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本科生;

(八)评审学年不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2个月(不含寒暑假),且所有课程(含辅修课程)全部取得合格及合格以上成绩;获得本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标准学制内正常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20%,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方向)范围内(含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前50%;

(九)缴清评审学年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所有应缴费用,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清的,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经学校审批办理缓交费手续;

(十)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符合《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办法》(校〔2022〕111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要求,即:

1.2023-2024学年的奖学金评审,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使用2023年度结果,成绩最低要求为75分;

2.2024-2025学年及以后学年的奖学金评审,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使用评审学年第一学期所在年度结果,成绩最低要求为80分。

3.已申请体质健康测试免测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限内,经向学院提交评审学年第一学期所在年度免测申请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后,不影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学校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规定,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处理(以发文为准)或纪律处分的,受到通报批评处理所在评审学年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受到纪律处分者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所在评审学年及处分期(含处分未被解除期间)所在评审学年,均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入学后,学院负责统筹该项工作的辅导员通知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二)确定初评获奖人选。学院按照学工部下达的配额和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在同年级同专业中的排位(分别按学习成绩和素质综合测评进行排位)情况,测算出全院获奖学生所处的百分比排位区间,然后在此区间评选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为拟获奖人选,评选时如果两名申请者的学习成绩排位百分比和素质综合测评排位百分比互有先后,则学习成绩排位百分比在前者优先;如果两名申请者的两项排位百分比均相同,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决定优先次序。拟获奖人选名单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最终由评审小组确定初评获奖人选。

(三)初评结果公示上报。初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材料报学工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七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院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原因。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 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七)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学校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规定,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处理的(以发文为准),至少取消一个学期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资格;受到纪律处分者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所在评审学期及处分期(含处分未被解除期间)所在评审学期,均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所有学生(含重点保障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在学院和学校的环节就是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复核,其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每学期入学后,学生可通过智慧学工系统-困难生模块填报信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同时向学院提交纸质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并按“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的要求提交纸质版佐证材料。

2.年级评议。学院成立以班主任、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年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评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者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结果在本年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3.学院初步认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对照纸质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后,形成初步认定困难学生名单(可不定等级),在学院公示3天。

4.学院间交叉审核。学工部组织学院间交叉审核,各学院结合纸质版佐证材料,完成线上系统的交叉审核。

5.学工部复核。学工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在学院范围内的公示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 对评选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院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原因。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选,每学期评选一次,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不评选。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